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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木采伐和流通管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6 16:40:08

彭林发〔200974

 

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和流通管理的通知

 

各片区林业站、国有林场:

2008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局积极争取并下达木材采伐指标,简化办事程序,减免办证费用,为灾后重建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片区林业站对木材采伐和流通的管理有所放松,乱砍滥伐、非法运输、非法收购无证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有所抬头。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维护木材采伐和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灾后重建正常进行,针对近期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木材采伐和流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坚持限额采伐,依法采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和林主对商品林木材的处置权得到了保证。但是,采伐林木仍然必须坚持限额采伐,依法采伐。除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以外的林木采伐,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实施采伐。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为建设生态彭州,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特别从严要求,禁止在景区可视范围内采伐林木。对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绿盾3号”行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镇应严格控制木材采伐数量,已经发出的木材采伐许可证暂缓执行。

二、  规范服务,严禁伤农坑农

片区林业站必须做好采伐许可办证服务,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帮助林农和林主准备申办依据材料,确保申办许可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敷衍塞责和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不让林农跑冤枉路、花冤枉钱。

办理采伐申请必须由林农和林主本人申请,办理的采伐许可证必须交给林农和林主本人。不得以发展产业、统一规划等理由强行要求林农和林主采伐林木;不准林业站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公司和个人从事木材经营活动。

三、  规范木材运输证的办理

运输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人必须是(一)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持证人;(二)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林农本人;(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林农本人书面委托的人。办理木材运输证时需要提交(一)采伐许可证;(二)木材划码单;(三)林业站开具的介绍信;(四)缴纳育林金的票据;(五)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办证的还需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木材划码单上的木材主人必须填写持证采伐的林主。木材运输证只能发给上述具有申办资格的人,领证人必须签字。不具备申办资格的人和提交的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严禁串换计划,“顶包”运输。

国有林场运输木材,必须确定专人办理木材内转证,内转证在彭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领一本核销一本。

四、  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各片区林业站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坚决查处收购无证木材的行为。木材加工单位不准直接转售未经加工的木材,不得委托他人收购木材,不准超范围经营加工,不准借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为别人代办木材运输证。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林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成都市林业园林局、各有林镇         

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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