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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林业园林发﹝2007﹞56号 签发人:张强
各镇人民政府、白水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营林场:
为了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蔓延,切实保证我市林业生态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森林植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环境,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调运,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关于开展全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和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成森检[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安排如下:
1、各单位结合产地检疫的开展,对辖区内分布的生产、经营木材、竹材及制品、种子、苗木、花卉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并要求业主填报《检疫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由市森检站填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2、被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开展产地检疫和登记调查,并积极申请登记。今后,凡属登记范畴的产品在进入运输环节前,凭《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对不能提供《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视为非法生产,不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不许进入流通环节。对拒绝配合和阻碍进行产地检疫、检疫登记的行为,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严肃查处。
3、检疫登记工作应在2007年9月20日前完成。2007年3月26日至6月30日为产地检疫和登记申请阶段,7月1日至9月20日为登记证核发阶段。该项工作纳入07年目标考核内容,各单位务必认真安排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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