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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火许可证》办证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0 20:30:04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核发《生产用火许可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生产用火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乡镇级以上的用火证明,有防火措施,有明确责任人。

五、前置条件

     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用火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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