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核发《生产用火许可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生产用火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乡镇级以上的用火证明,有防火措施,有明确责任人。
五、前置条件
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用火必须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