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川价字非(1993)56号文件《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文件《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的通知》,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收费标准:
一、经批准捕捉、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猎捕的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收费标准》,向申请猎捕者收费。
三、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效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费;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费。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由申请人自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或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驯养繁殖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同意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正式文件;
(三)用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动物种类、固定场所、设施、技术、专业人员等基本情况;
五、前置条件
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人员是专指专业人员,如野生动物饲养、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障。
六、备注
国务院、省分级发证。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发证;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或省重点保护动物,由受理部门报四川省林业厅审批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