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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办理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0 20:27:50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1)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300-100000元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0-1500元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3)猎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500元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猎捕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1-250元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猎捕其它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1—100元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工本费收费标准:每份5元。

3、收费依据:

(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6号]》。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申请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核发《狩猎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由申请人自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或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猎捕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同意猎捕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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