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1)经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300-100000元,产品按销售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0-1500元,产品按销售额4%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3)经营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500元,产品按销售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经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1-250元,产品按销售额的5%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属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向供货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6)属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其它野生动物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收费依据:
(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6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94号]》;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2000)21号]》;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林业系统管理证件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4)217号]》。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1、属申请经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及其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当场发给《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2、属申请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由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或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四、申请材料
(一)《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两份(附申请人照片一张);
(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三)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材料;
(四)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拟经营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动物及产品来源)。
五、前置条件
申请办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技术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