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收费标准: 每份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29号]》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中有需要保密的由申请者注明;
2、县级林业和园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种子基地证明或生产苗木等种植材料的,提供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5、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6、种子生产、加工、处理、贮藏设施,质量检验设备的情况说明和照片;
7、生产的主要林木商品种子或苗木详细名录。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审定、认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植物新品种生产的,应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和品种证明;从事转基因品种生产的,还应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证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林木种子加工、处理、包装设备、仓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的《种子检验员证》复印件;
5、经营资本金证明材料及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一)从事种子等繁殖材料生产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采穗圃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普通采种林经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其基地选育、生产的良种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或认定。同时需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基地。
2、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备。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备种子加工、处理场地和贮藏等主要设施,种子质量检验设备;
4、具备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生产植物新品种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书。
(二)从事苗木等种植材料生产的,应具备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