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二)办理单位: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三)办理窗口: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森林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2)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3)木材:按货值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
(4)药材:按货值的0.5%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
(5)果品:按货值的0.1%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
(6)盆景:按货值的1%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
(7)竹类及其制品: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
2、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96号]》。
(六)联系电话:028-83893906
(七)联系人:罗宗菊
二、法定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六、备注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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